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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程

[日期:2022-01-05]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672次

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消防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要求、资料与 记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消防控制室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控制室 fire control center 

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区域报警系统不具备消防联动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4.1.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与其它部位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和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 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1.3 消防控制室门口应设置统一的消防控制室标志牌,见附录 A,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 设置易于观察辨识、引导灭火救援人员快速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导向标识。

 

4.1.4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消防控制室基本功能需求。

 

4.1.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 设防火阀。

 

4.1.6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或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且应 采取防水淹措施。

 

4.1.7 消防控制室内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 设备组成。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有明显、统一的固定标识或标注。 

 

4.1.8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外线直拨电话、控制室专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联络设备和手电筒、试电笔、 重点设备用房备用钥匙、风机复位扳手、手钮吸盘和专用复位钥匙等应急工具。 

 

4.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照度不应低于 GB 50016 的规定要求。 

 

4.1.10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当符合建筑消防供电要求,消防控制室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设 置自动切换装置,控制器电源应用压线端子连接。 

 

4.1.11 除与微型消防站、治安监控室合用外,消防控制室不应作为其他用途。合用时,消防设备应集 中设置,与其他使用区域进行功能区分,保持间隔。

 

4.1.1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的消防管理档案柜。

4.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 

4.2.1 基本功能 4.2.1.1 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 

a) 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 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应有 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 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c) 火灾报警专用总指示应仅能在消防控制室内复位; 

d) 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4.2.1.2 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没有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应 预留相关信息传输接口。信息显示应符合 GB 25506 的规定要求。 

 

4.2.1.3 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 施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建筑消防设施状态 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 制。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可以控制多级别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

 

4.2.2 消防联动设施的控制 

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及细水 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电梯、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联动设施的控制,应符合GB 25506GB 50116的规定要求。

 

4.2.3 信息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的记录、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记 录及管理,应符合GB 25506的规定要求。

 

4.2.4 信息传输

应符合GB 25506GB 50116的规定要求。

5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5.1 日常管理 

5.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不准许吸烟、动用明火,不准许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不准许堆放杂物。

 

5.1.2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准 许将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5.1.3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储水设施和 消防控制室均应有液位显示。 

 

5.1.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 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1.5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共用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对消防控制室实 行统一管理,约定各自的权力义务。 

 

5.1.6 同一建筑物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当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应能 控制共用消防设备并显示状态信息。 

 

5.1.7 居民住宅区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 位、住宅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在相关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中明确;合同或规约不明确的,由 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责任。

 

5.1.8 非居民住宅区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控制室 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和值班操作人员职责,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检查、维保、建 档等制度,确保消防控制室正常运行。 

 

5.2 制度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下列制度: 

a)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b)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c) 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检测维保单位技术负责人等相关岗位实名制负责制度; 

d)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前和日常培训制度; 

e) 消防系统和设备巡查及维护保养制度; 

f) 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g) 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 

 

5.3 悬挂内容 

消防控制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下列内容: 

a) 消防控制室人员信息公示牌,见附录B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c)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5.4 值班要求 

5.4.1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

 

5.4.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 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 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相关人员要确 保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有效。 

 

5.4.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值班服装,见附录 C,服装应满足防火、防爆和防静 电等相关场所的安全要求。

 

5.4.4 消防控制室当值人员不准许作为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当日应急处置和战备力量。

 

5.4.5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5.5 值班人员职责 

5.5.1 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许脱岗。 

 

5.5.2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熟悉建筑消防设施工作原理和操 作流程,准确操作各种消防设备。 

 

5.5.3 值班人员应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状态。 

 

5.5.4 发现火灾报警信号,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火灾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不准许直接消音复位。 

 

5.5.5 发现误报警、故障等情况,值班人员应采取正确措施迅速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立即向设备 维护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移交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5.6 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核对值班记录和消防控制器运行记录,交接值班工具, 并签字确认。 

 

5.5.7 值班人员应协助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测试工作。

 

5.5.8 值班人员应及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见附录 D 中表 D.1 

 

5.6 值班记录 

值班过程中,发现火灾报警、误报和故障等信息,应将报警/故障部位、报警/故障时间、现场核实 及后续处理等情况,逐一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原始记录打印凭条或复印件,同步粘贴在对应 位置。 

 

5.7 火警处置要求 

发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快速反应,以最快方式确认火情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检查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确认着火地点、着火部位和着火物等重要信息,启动单 位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救援预案,按照判断火警、调集力量、疏散引导、启动设施、复位系统的火 警处置程序,见附录E,及时、有效处理警情。 

 

5.8 故障处置要求 

5.8.1 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报警时,值班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维 修保养,维修保养情况记入档案。 

 

5.8.2 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故障能现场解决的,应立即组织修复;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修 复;不能在 24 小时内解决的,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5.8.3 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时,不需要暂停系统的,值班人员应填写记录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报告;需要暂停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超过 24 小时的,应采取确保消防安 全的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5.8.4 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应由供应商或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 10 日内解决,影响系 统正常工作的应在 5 日内解决。

6 消防设施和设备维保要求

6.1 消防控制室控制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许擅自中断 运行。 

 

6.2 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施工、检测等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专业维保 合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存档 备查。 

 

6.3 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每月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集中维保,按照规定比例对消防设 施设备进行抽查测试,记录并存档抽查测试结果,见附录 D 中表 D.2,确保年内所有设施设备至少抽查 测试一遍。

 

6.4 定期巡查、每月集中维保及值班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 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修复。

 

6.5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 GB 25201 的要求。

7 资料与记录

7.1 消防控制室资料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和归档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 建筑物竣工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全出口布置图和重点部位位 置图; 

b)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c) 消防值班情况,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等资料; 

d)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e)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救援预案; 

f) 消防设施设备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类型、数量、运行状态等内容; 

g) 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h) 本单位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安装图纸和资料,与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工种、工艺等情况; 

i) 接报警情况、火灾处置情况、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7.2 消防工作记录 

7.2.1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消防工作记录: 

a)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b) 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c) 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故障登记及更换、维修记录; 

d) 电气、燃气消防安全检测记录; 

e) 油烟管道清洗记录; 

f) 建筑消防设施每月维修保养记录; 

g) 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h)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7.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每月维保记录应统一填写在消防值班记录本上。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故障登记及更换维修记录、电气燃气消防安全检测记录、油烟管道清洗等记录,单位可自行制作记录表格,表格中须注明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必要 内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符合 GB/T 38315 规定。 

 

7.2.3 记录保存要求: 

a) 建筑消防设施每月维保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应长期保存; 

b) 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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