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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制冷与空调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报名流程

[日期:2023-11-10]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223次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报考咨询:18206863120(微信同号)

真实有效的证书必须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


制冷工操作证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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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国家标准

1.《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是指对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将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纳人特种作业范畴,从事该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2011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严格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开展,组织编写了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其中第十个标准即为《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要求与具体内容。

该标准规定,年满18周岁,具备初中或者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复审培训。复审培训周期为三年。

标准要求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注意对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作业人员除了必须掌握制冷与空调设备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之外,还要熟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安全管理制度。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规、规

章的安全知识。

(2)了解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掌握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掌握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5)了解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6)掌握和制冷与空调设备相关的电气、电气焊、防火、防爆等安全知识。

(7)熟练掌握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特点、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及职业危害因素。

标准还对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实际技能、考核办法和考核复审做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

2.《制冷与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该标准规定了有关制冷、空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检修等作业中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1)对制冷剂、压力钢瓶、制冷系统的安全装置、作业环境、标志做出了一般性要求;此外还对制冷剂充注、作业环境的安全设置、防护用具的设施、钢瓶使用的安全标准做出了严格要求。

(2)对制冷与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做出了具体的安全标准规定。对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检修中的安全操作做出了具体安全标准规定。

(3)该标准对制冷与空调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制冷空调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冷空调作业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制冷空调系统的安全技术档案并将永久保存。

(4)规定了制冷空调作业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制冷空调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

3.《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该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在分析了制冷系统存在的危险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强制性的安全标准要求和一般推荐性的安全要求;规定了与制冷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有关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求。

(1)必须对制冷设备和制冷系统进行压力试验和密封性试验,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2)对制冷管道的现场安装做出了相关安全的预防性措施。

(3)对制冷设备机房的安全设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4)安全使用制冷剂和载冷剂,设备和管道布置应便于维修,应有足够的措施使人能够脱离发生的意外风险。

(5)对操作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制冷剂充装,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时产生电弧和火焰设备的使用等。

4.《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本标准中许多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为确保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制定本规范。

(1)对整体出厂的制冷设备以及附属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做出了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2)对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组、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和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以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安装调试做出了具体的技术规定。

(3)对分馏塔、低温液体泵等一些成套空分制冷设备的试运转以及安装调试提出了一些技术规定和安全要求。

以上所述各类国家标准为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提供了技术规范,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二、法律法规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即是一个应用范围较广泛的通用型技术行业,也是一个事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知法懂法守法是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以下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2003年2月10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9年1月做了修改,修订后的条例于当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共八章103条,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条例规定如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102条。该条例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规定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

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共八章57条,规定要求如下: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三、权利和义务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普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有一切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依法对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义务

(1)遵守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护品。

(2)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要求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劳动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