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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保安员技能培训:自我防卫的依据和原则

[日期:2023-09-28]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327次

一、自我防卫的必要性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保安员在履行保安服务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在采取上述保安措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他人发生纠纷、冲突等情况,保安员如果没有自我防卫能力,就无法完成任务,因此自我防卫能力是保安员完成任务的基础技能之一。


二、自我防卫的法律依据

《条例》要求“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公民行使自我防卫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作为中国公民的保安员在值勤中遇到不法侵害时,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法律法规在保障保安员享有自我防卫权利的同时,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也作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以下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自我防卫的原则

保安员行使自我防卫行为时,必须注意“三合”原则,即“言行合法、技术合理、防卫合度"。

1.言行合法

言行合法原则要求保安员在实施自我防卫动作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允许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语言和行动。例如,不能辱骂他人,不能在纠纷中向手无寸铁的对方使用暴力,不能持杀伤性装备等。

2.技术合理

技术合理原则要求保安员在自我防卫时,要注意运用技术的合理性,不同情况运用最有效的技术动作应对。例如,遇到有人用身体冲撞时,不能露出胸腹;当对方拉拽时,不能与对方互相拉扯形成“拔河现象”等。

3.防卫合度

防卫合度原则是基于保安员不是国家执法人员的前提,要求保安员实施自我防卫动作时,不仅要符合法律的限度,而且要符合社会的认可度。

防卫动作限度的总体要求是“空手对空手、器械对器械”。为了便于保安员掌握,可以大致按照各类袭击的伤害程度分为以下几个应对动作限度等级。

(1)应对肢体冲突以解脱为主。保安员在处理纠纷中与当事人有肢体冲突时,不能使用擒拿、踢打、棍打等攻击性动作去制服对方,只能使用徒手或装备的推、拉、顶、撑、托等自卫性动作达到摆脱肢体接触的目的。

(2)应对肢体侵犯以防护为主、反制为辅。当有人用撞、踢、打、摔、拿等动作袭击保安员及其服务对象时,由于这些动作具有一定危害性,所以属于不法侵害,保安员一方面报警,另一方面自卫,同时可以使用有一定攻击性的徒手动作或装备、器物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制,将其隔离一定距离或柔性控制其行动自由,但是反制的限度是不重伤对方。

(3)应对持械袭击要防护与反制兼重。持械袭击是指有人持器械袭击他人,其行为危害性比肢体侵犯要大,保安员在报警的同时应当使用装备或随身及周围器物进行自卫和反制,避免徒手应对,并根据威胁程度采取以下反制措施:如果袭击者手持钝器袭击,保安员在必要时可以攻击其持械手、腿部等非致命部位,削弱其攻击、移动能力,尽量不重伤对方;如果袭击者手持利器袭击,有致命威胁时,保安员除了可以攻击其持械手、腿部等非致命部位,削弱其攻击、移动能力外,可以在必要时攻击袭击人心口、头部、颈部、肋部等重要部位,达到阻止其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