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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培训2022年9月份报名简章

[日期:2022-08-24]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633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转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向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报考请咨询:18206863120(微信同号)

   

第一批

考试时间:待定

线上课程学习+面授培训+实操学习

培训考试工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起重机指挥(Q1)、叉车司机(N1)、起重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R1)、气瓶充装(P)、工业锅炉(G1)、电梯修理(T)。

第二批

考试时间:待定

线上课程学习+面授培训+实操学习

培训考试工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起重机指挥(Q1)、叉车司机(N1)、起重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R1)、气瓶充装(P)、工业锅炉(G1)、电梯修理(T)。


报名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2份。(学校提供)

3、2寸白底证件照 4张

4、初中及初中以上的毕业证复印件2张。

5、县级以上医院常规体检表1份。(体检日期1年内即为有效)


最终考试时间(最终考试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时间为准)

考试形式:理论+实操,本人参考、单人单桌、机考、及格分为70分,考完试2-3个星期出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容介绍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由于其使用的广泛性和事故的严重性,锅炉是否安全经济运行,直接关系的国民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近年来,国家为加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与锅炉作业人员有关的管理规程和条例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等。本课题的主要任务是介绍与司炉人员有关的上述安全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任务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国务院颁布的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对锅炉等特种设备作了明确解释,并对在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工作中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自身和他人权益,本任务的主要任务是介绍该《条例》中与锅炉设备的生产及司炉人员有关的内容。

 

二、相关专业知识

(一)特种设备及锅炉

1.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锅炉

锅炉是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温度,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包括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会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上述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3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依照上述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4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8)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9)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要求

1.锅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务实施

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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