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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从业条件!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罚款5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27500元……

[日期:2022-07-27]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549次

日前,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0元的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处罚。合计对机构和个人共处罚款人民币87500元整的处罚。这是衢州支队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案件经过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常山县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少于2人等问题。执法人员认为该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遂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机构对其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机构被处以前述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在案件办案过程中,因案件处理涉及没收违法所得,而违法所得的认定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且案件涉及大量财务款项认定和反复论证核查等诸多问题。为克服困难,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将办案疑难问题向总队法工处咨询。经总队法工处指导,主动与区法院、市行政复议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大综合一体化”专班等相关部门沟通,并邀请法律专家召开没收违法所得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会。


通过核查《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内容、核定财务账目流水,多举措收集、整理、固定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所得证据,综合把握“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三项关键指标,先后获取涉案11人询问笔录12份,调取证据15份、违法行为照片6张等证据,最终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核定该机构违法获得的服务费用为27500元。

案件评析

衢州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缜密调查取证后,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基于总队“放管并重、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和该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综合作出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行政处罚,实现了警示、整治、查处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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