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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消防安全告知函

[日期:2022-02-14]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1253次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群租房通常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用火用电,防火分隔不到位,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齐全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群租房火灾隐患不容忽视!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群租房火灾防范工作,切实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消防安全,坚决遏制与预防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群租房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群租房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二、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三、群租房建筑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群租房建筑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五、群租房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六、群租房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七、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八、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九、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十、群租房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楼长或群租房管理人员因疏于管理或者其它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群租房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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