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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的函

[日期:2024-04-25]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31次

云应急函〔2024〕59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9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做好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提取、规范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各有关企业应当对照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将“三同时”建设项目规定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要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

二、积极开展数据填报工作。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通知》报送范围、报送内容、报送方式、填报要求及报送时间等工作要求,分别在本部门主管的行业领域内安排部署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组织有关企业及时登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https://www.mem.gov.cn/fw/ywxt/或https://aqsc-anquanfeiyong.mem.gov.cn/login),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统计上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2)说明及要求进行注册登录和数据填报,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据准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实行定期报送,首次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统计数据报送,以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请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安排部署辖区内本部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所有相关企业的统计填报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协调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所负责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填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密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直报系统中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对未按《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填报工作组织不力的行业和地区,应急管理部将定期予以通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统计上报系统应急监管用户操作手册》(附件3)说明及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管理人员通过统一身份认证进行登录,查看、管理相关数据。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于4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到邮箱:ynyj610@126.com。

 

附件: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2.安全生产费用统计上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3.安全生产费用统计上报系统应急监管用户操作手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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