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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科普:制药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日期:2023-09-19]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223次

制药企业的消防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气线路老化、动火作业不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不当、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好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发生爆炸、中毒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笔者结合多年从事药品生产、研究开发、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对人员、管理、硬件、软件等各方面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并列举了消防安全的隐患,提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请各位制药行业同仁商榷。


一、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制药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暨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安委会成员包括公司各副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明确消防安全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须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同时电焊气焊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只对消防设施进行监控操作时可以持初级工证书,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时需持中级工及以上证书。需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新改扩建时按照《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申报审批、备案,办理开工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把好消防安全关口。

二、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消防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应逐级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消防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至少七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至少八条)消防安全职责,并且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重大问题;明确消控室值班人员职责;加强对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落实全员消防责任制和全员消防意识。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一般单位七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重点单位的四项职责。

存在有建筑物的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情况时,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消防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和人员。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包括对“人” “物” “行为”的12项制度和一项兜底规定。

三、教育培训管理

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有效捷径。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该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和人员,明确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和岗位,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法规要求必须对如下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控室操作人员、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如电工、焊接工、油漆工等。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具备“三个四”的能力,一是“四懂”、二是“四会”、三是具备“四个能力”,提升全员消防技能。

四、硬件要求及现场安全管理

企业应分析火灾危险性、判断建筑类别,并设计出各建(构)筑的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防火防爆、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构件、建筑装修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火灾耐火极限、安全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消防供电和布线、消防电梯、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应配置消防给水设施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建筑灭火器,消防控制室需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预警系统等。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经常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安全标志齐全。

在重点消防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硬件、软件的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五、工作中常会发生但被忽视的消防安全问题
01、组织机构设置不全、责任制不到位。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而由消防安全主管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未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控室的值班人员未取得资质证书,每班人员未配备2人24小时在岗;未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培训部门;消防安全投入不到位;需要定期培训的人员未按期培训或未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未按规定对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扩改建项目组成员未配备消防安全人员并不能较好的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不符合《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消防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02、厂区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的缺陷:消控室未设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存储遇水分解或爆炸的危化品仓库设置在地势低洼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需要独立设置的厂房、仓库未独立设置;甲乙类仓库与周围建筑、公路或公司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够;锅炉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间距小于3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或高度不够,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小于5m;建筑物的消防救援窗未每层设置(首层也要设置),每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少于2个消防救援窗,救援窗上未张贴清晰可见的明显标识;总控制室、分控制室与甲乙类建筑贴邻;消控室疏散出口未直通室外或未直通安全出口;设置在丙类厂房的办公场所、休息室与厂房连接处未设置乙级防火门、未设置不小于2.5小时的防火墙和不小于1小时的楼板、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生产区火灾危险性不同部位的隔墙、顶棚、门等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合规;厂房内中间仓库未靠外墙,存储甲乙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与生产部位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如未按要求设置不低于4小时防火墙和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分隔,其中存储甲乙类危险物品的中间仓库超过了一昼夜的量,中间仓库未设置在直通室外的出口;防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的孔隙时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堵塞或材料的容重低于80kg/m3、熔点低于1000℃,穿越楼板的管道未设置套管或套管未高于地面50mm;建筑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防火极限不合规;生产区内存在火灾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和房间未设置门斗或门斗设置存在问题等;丙、丁、戊类仓库首层的推拉门或卷帘门未靠墙的外侧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03、防火防爆管理。既要确保危化品的安全,也要确保使用危化品后产生的危险废液的安全,由于这些危险废液是多种危化品的混合物,成分非常复杂,其危险特性往往不可预测、危险程度更大,一旦发生异常情况造成的危害更大。

危化品存储未按照原则存储。如未按照理化性质、存储禁忌和灭火方法不同分别采用隔离、隔开或分离存放;未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未配备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和器材,电气未达到相应级别的防火防爆性能,仓库的配电箱、电气开关箱设置在仓库内部、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未穿在金属管内、未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未大于30mm,库内危化品存储柜未设置通风口并排向室外、库内货架未可靠的接地,未按照其MSDS选择合适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和高度未考虑危化品挥发点以及挥发后气体的密度,未设定报警限值、未定期对探测报警装置校准,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风机连锁;危化品仓库门口未设置150mm-300mm的门槛或漫坡。

具有可燃粉尘、可燃气体区域的隐患:(1)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未布置于系统的负压段;具备连续或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未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2)散发可燃气体的房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参数设置不恰当或未与应急排风装置连锁或风量不适合;(3)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未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或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未采取防静电措施;(4)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位置未考虑其密度大小致使设置位置不正确;(5)报警设定值的低限未在LEL的5-25%范围,报警信号未与排风机的启停联锁;(6)在房间门口或方便操作处未设置排风机的手动紧急开关;(7)通风橱、试剂柜等存放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道未采用金属材料,未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没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管道没有采用暗设;(8)甲、乙类厂房或实验区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9)危化品暂存间未设置火灾自动监测装置,设置的灭火喷淋系统的喷淋强度低于15L/(min·m2)、持续喷淋时间达不到90分钟;(10)存放区域电气、灯具等不符合防爆、消防用电要求,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全;(11)对产生静电的场所,未配置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时其工频接地电阻超过10Ω;独立的安全保护接地电阻应≥4欧、共用接地体接地电阻超过1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超过了1Ω,专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大于了4Ω;供电线路、火灾联动控制线路使用了阻火型而未采用耐火型电线电缆;控制室的端子板每个接线端子接线超过了2根、导线余量短、控制器的主电源没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或未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模块设置在电气控制柜(箱)内等不合规的现象。


04、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如办公楼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火灾探测器种类与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不匹配、有格栅吊顶时的火灾探测器安装有偏离、火灾探测器的防尘罩未摘除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方面:喷头与顶棚间距大、距边墙距离远、未在大于1.2m的风管或桥架等障碍物下方增设喷头、喷头选型错误、水泵控制柜未置于自动档、消防水泵安装不规范、消防水泵吸水管未采用偏心异径管顶平接等安装错误、出水管附件安装错误、稳压泵安装方式不正确、寒冷地区高位消防水箱间未设置采暖设施、消防水箱出水管连接错误、未设置备用泵、稳压设施进出水管阀门设置不合规、供水管网阀后采用了焊接工艺、供水管网的阀门未采用信号阀、系统管网上未设置排气装置或排气装置设置的位置不对、管道穿墙体或楼板时未加设套管且穿墙穿楼板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密封、系统管网的敷设不利于水的排空、报警阀组前未采用环状供水管网、湿式报警阀组未设置延迟器或延迟器下方未加装小孔节流阀、供水管道和出水管道采用的阀门不合格、同一防火分区采用不同的喷头混装、喷头与端墙距离或喷头距顶板距离不合规、立体仓库货架内部喷头上方采用了通透性层板、喷水的喷水强度错误等、厨房排烟管道的喷头选型不正确、末端试水装置设置不合规等;须采用卡箍连接时采用了机械三通或四通连接或焊接、配水管道变径时采用不合规的连接方式;防火门方面:消控室的疏散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疏散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双扇防火门未安装顺序器、防火门密封条脱落、防火门锁芯和把手被拆除、防火门两个铰链间距过远、常闭防火门不能确保常闭、常闭防火门未张贴“保持防火门关闭”“禁止上锁”等提示标识、防火门窗性能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正下方0.3m范围内被占用,防火卷帘轨道变形或破损影响正常升降、影响防火分隔完整性;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小于5m;消控室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管道、电气线路穿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与周边空间距离小于规范、室内堆放其他杂物等;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没有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控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未采用放射式供电,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以及疏散照明未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未具有短路保护功能,反而设置了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过欠电压保护装置;湿式报警阀控制阀未处于开启状态、延时器阀门关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在高处设置自动排气阀、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在试水阀后端、立体库货架喷头的上层板未安装实层板而使用通透板,反而在喷头下层设置了实层板;灭火器选型错误如固体火灾场所(A类场所)配置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或配置了BC类灭火器;不同火灾场所不同危险等级设置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符合、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不符合、不同火灾场所不同危险等级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不合规,如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为中危险级,应配置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为2A或55B的灭火器即3kg、4kg的干粉灭火器或大于7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单元数量少于2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超过了5具等。

05、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不合规,如疏散楼梯间未设置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或建筑室外楼梯;厂房内疏散通道的总宽度或最小疏散通道宽度低于规范;疏散门采用了推拉门、卷帘门等、平开门未开向疏散方向、或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少;从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疏散距离或从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过长;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车间疏散通道上的换鞋凳影响逃生且未单独设置直通室外的逃生通道,门禁不能在紧急情况下自动解除门禁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内外1.4m内设置踏步或台阶;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应急照明灯的场所未设置或设置不合规,如消控室、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等火灾发生时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未设置备用照明、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其他场所照度低于规范最低值,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牌安装高度有误,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设置间距大于10m;厂房仓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灯连续供电低于30分钟;灯具安装在非A级墙体或非A级装修材料上、或安装在门窗等可移动物体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大小尺寸与室内净空高度不匹配,如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灯,3.5-4.5m的场所选择大型或中型灯,安装在疏散走道或通道上方时且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时标示灯底边距地面宜为2.2-2.5m,大于3.5m时,不宜小于3m且不超过6m。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回路不应设置插座;疏散楼梯间前室堆放其他物品,物品遮挡正压送风口和室内消火栓;室外钢结构楼梯平台和梯段的耐火极限分别低于1小时和0.25小时、倾斜角度大于45°、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上设置了门窗洞口。

06、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未进行维护管理,甚至在疏散通道堆放可燃易燃材料或锁闭安全出口等。

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未进行环境分析、未设置消防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未使用安全自动充断电装置、使用不符合新规范的插排插座或多个插线板串联使用、仓库内存放物料不符合“五距”要求、仓储场所每月未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各部门每周未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仓库内电动叉车充电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未穿金属导管或未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各种消防台账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安全标志设置不全、张贴位置不准确、组合式安全标志顺序错误、安全标志褪色;危化品库、暂存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张贴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人、无应急处置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未每半年检测;各系统部件的维护保养周期与规范不符。


07、消防应急演练的问题。消防逃生演练时的路线不是真正出现事故时的路线(如未将逃生通道上的安玻璃打破,而是采用正常生产时的人流通道进行安全逃生疏散);演练未编制脚本,未进行周密的组织策划,各个演练小组的责任不明确或未培训到位,未安排人员在适当地点进行观察,通知演练的时间过于具体,演练过程不够严肃,演练结束未进行科学严谨的总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国家管控的重点,也是消防事故的发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企业每一位人员均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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