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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日期:2023-04-20]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580次

公共卫生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来促进居民健康、预防疾病和对民众提供健康保护。我国制定了各种医疗卫生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

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它的功能包括健康检测和分析,即建设疾病信息系统,收集相关疾病的发病或流行情况,检测健康危险因素,识别健康问题;对疾病暴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和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项目;制定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执法改革等。世界卫生组织在2006—2007年提出的公共卫生基本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研究;流行性疾病的预警和反应;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管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和物质滥用;烟草、营养、卫生与环境、食品安全、暴力、损伤和残疾;生殖卫生、母婴平安和儿童与青少年卫生;基本药物、基本卫生技术、免疫药物和疫苗的开发等。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公共卫生体系,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从中央辐射到省、市、县,并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网 络”;同时,注重进行流行性病学调查、慢性病调查、健康信息沟通与交流等全方位的 公共卫生研究。我国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的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系统, 覆盖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全国所有卫生医疗机构。我国已实现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死因监测等重要公共卫生数据的实时管理,使传染病控制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高。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通知》提出,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机制基本完善。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到12类,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 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十三五”期间,划入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3.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通知》指出,“十三五”期间,要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遴选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完善对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偿机制。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重组。大力推进残疾人健康管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将更多成本合理、效果确切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现有药品政策,减轻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以及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推进居民健康卡、 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的电子健康服务。升级改造卫生应急平台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水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疾病预防体制建设

(一)疾病预防体制的发展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构建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对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制度,严格规范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为推进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卫生部在2008年制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分工。

 

 

 

 

(二)疾病预防控制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免疫规划

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手段。2008年3月11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全国范围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6种扩大到14种,预防的传染病由7种增至15种。五部委依据各自职责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方面加强了沟通与协调。卫生部制订下发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财政部下拨中央财政转移地方支付资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启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价格核定工作,教育部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2.职业病防治的法规与政策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业病防护。在职业病的防护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在待遇方面,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 精神卫生工作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 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作了规定,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形成了 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法规体系和工作体系。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工作目标。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 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确立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 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2)组织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 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3)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①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 (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②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④完善康复服务。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

(4)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 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具备条件的城市要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6)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①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十三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支持各地提高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 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尚未建立强制医疗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当地政府应当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②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预防工作落实。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等院校举办精神医学本科专业;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7)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将精神卫生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建设本地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当逐级建立卫生健康、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每5年开展一次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8)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 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9)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到2021年底,试点地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人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 融入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人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  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具体工作指标:一是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二是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并且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三是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四是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通知》还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的要求,包括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 完善教育系统心理服务网络、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网络、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心理援助服务平台、健全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网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八大方面,并在每个方面都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要求。

《通知》从五个方面着重强调了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要发展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并在每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通知》最后提出了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扶持、加强经费保障和强化督导评估。

4.艾滋病治疗与救助的规定

为了加大对艾滋病的防治力度,我国政府于2006年1月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4条组成。关于艾滋病的治疗与救助,《条例》在第四章 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条例》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了3项要求,针对艾滋病救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

(1)艾滋病治疗的规定。《条例》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3项要求:

①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及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2)艾滋病救助的规定。《条例》针对艾滋病救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提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

①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②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③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④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对“十三五”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在工作目标方面,行动计划提出:要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 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国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行动计划提出六项防治措施,包括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法规建设方面,2003年国务院和卫生部在SARS疫情出现后紧急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出,要建立一个快捷、畅通、准确、及时的信息传递网络,要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以及应急报告、信息公布、举报等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恢复工作通常需要一系列的部门合作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并迅速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公共卫生与医疗救助、通信与警报、调查与援救、交通与运输、治安与安全、社区生活与服务设施、信息与资源管理、人员撤离与危险控制等。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机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组织领导

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 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准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分别制定全国和本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预案的内容和对预案的修订、补充措施。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系统

对于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中都有明确要求和规  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督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订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应开展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在做好各种应急物资准 备的同时,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

应急预案启动前,就应当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以便各负其责,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在应急预案中,还应充分考虑和计划这些方面的物资储备、生产和供应能力以及调拨方案。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管理特别重要。它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告、应用、通报和发布等内容。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管理工作,在应急预案中较为严密地确立起信息管理机制和制度,使应急处理过程中信息能畅通、及时、全面和正确地反映出来,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对整个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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