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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

[日期:2023-04-14]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826次

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劳动法规政策都是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是本节仅关注与劳动关系民主性有关的法规政策,包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在体制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2.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3.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1.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 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 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2.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 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3.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三)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1.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2.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 (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 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行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3.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 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 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 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但是,目前裁审衔接机制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完善裁审衔接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1.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2.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

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 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1.规范受理程序衔接

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2.规范保全程序衔接

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 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3.规范执行程序衔接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三)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 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3.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

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4.建立联合培训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三、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是由工会代表工人就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福利等问题,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用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民主性。本节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介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1.集体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其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

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和程序

1.集体协商的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2.集体协商的程序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②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④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三)集体合同的规定

1.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前述集体协商程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 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1.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的主体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2.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的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3.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的程序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订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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